您的位置: 首页 > 党员管理

中共桦甸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意见

更新日期:
好东西收藏起来!


各乡镇、街道党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顺应党员外出务工经商的数量日益增多的新趋势,切实加强对农村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外出流动党员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1.大力倡导、鼓励党员带头、带领群众外出务工经商,增收致富 。基层党组织要深刻认识推进城市下岗职工、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意义,注意调动和保护党员外出务工经商的积极性,努力促进和服务于党员外出务工经商。尤其要注意把握党员外出流动的特点和规律,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逐步形成流动党员自我管理与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管理相结合的双向管理模式。

2.切实做好对外出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协调相关部门,为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权益保障、政策扶持等方面的服务,努力营造有利于党员外出务工经商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各支部要主动了解外出流动党员及家属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及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为外出流动党员解除后顾之忧,在外安心工作。

3.建立外出流动党员专门档案。党员外出务工经商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去向、时间、从事行业及联系方式。各党委和各党支部要建立流动党员档案,详细登记外出党员的基本情况,外出时间,所从事的行业或项目,新住址,联系办法,党费缴纳情况等。
要充分发挥外出流动党员在知识、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鼓励、动员、帮扶他们返乡创业和带动更多的人员外出就业,为家乡建设增收献计出力。对外流党员中优秀者要进行重点培养,符合条件并具备可能的要及时选拔到村级班子中来。

4.建立对外出流动党员定人包联管理等制度。一是建立包联制度。要以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等党内工作骨干联系外出流动党员责任制。每名骨干联系一名或多名外出党员。联系人与被联系党员可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互相联系,了解情况,互通信息。一般每季度联系一次,每年“七.一”双方都要主动联系一次。二是谈话制度。各党支部在流动党员外出前要掌握情况,流动党员每次回乡至少同联系人和支部谈话一次,支部根据其思想状况提出新的要求。三是思想汇报制度。流动党员在外每年至少向支部以书面形式汇报两次,汇报材料存入本人专门档案。四是补过组织生活。每年以党委为单位,利用“七.一”或春节前后对外出回乡党员进行个别谈话、集体座谈、集中培训和补课。

5.活化农村外出流动党员教育形式。针对大部分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地点不确定的特点,对外出流动党员应采取灵活多样、实际适用的弹性教育管理方式,重点抓好党员外出前和节假日返乡期间的教育。党员外出前,各党委和党支部要采取集中或个别谈话的形式,对他们进行遵纪守法、艰苦创业、回报家乡等方面的教育,引导他们积极为家乡建设提供信息、聚集人才、引进项目、融入资金、带领群众外出就业,为家乡发展贡献力量。针对基层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得着看不见”,流入地党组织“看得见但又管不着”的问题,党支部应责成负有包联责任的党员进行联系,经常了解情况,寄送学习材料,提出希望要求,使外出党员心中有组织,学习有内容,行动有规范。对外出党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原籍党组织要定期派出党员干部进行巡视,同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和当地党组织座谈,了解党员思想动态,通报家乡情况,及时布置学习任务和工作任务,同时帮助他们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另外,各党委和党支部要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使流动党员自觉进行学习与教育。

6.切实保障外出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流出地党组织的一般性党内活动,外出流动党员可不参加。如遇到涉及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党内选举、通过重要事项等党内重要活动,党组织应提前通知外出流动党员参加,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位,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不计算应到会人数,或按有关规定,以其他方式表达意见。党组织通过的重要事项应告知外出党员,以保证他们的知情权。流动党员可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实事求是地确定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外出流动党员的党费向原村党支部交纳。从外出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出发,外出时间较长的可提前预交一年、延期半年内补交或党员本人委托他人代交。

8.做好流出党员党组织关系的转递及组建临时党组织工作。党员外出6个月以上,工作单位、居住地点比较稳定的,经本人申请,可由流出地党组织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到流入地党组织,按调出党员办理。出国出境6个月以上,可在原单位办理保留党组织关系手续。
三名以上正式党员集体外出(含出国出境),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提倡流出地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明确党组织负责人,在流出地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管理。

9.做好流出党员的表彰、评议与处置工作。对在外地表现突出,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党政组织表彰奖励或对家乡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出流动党员,流出地党组织应将他们纳入党内创先争优表彰范围,给予表彰奖励。对能够切实执行报告、联系和交纳党费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外出流动党员,流出地党组织在开展民主评议时,应将他们评定为合格格次。对屡教不改的“三不”党员,应按党章规定予以除名。

10.切实履行好各级党组织对外出流动党员管理的职责。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外出流动党员的宏观管理,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信息库,制定具体的外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和措施,定期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工委)对外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情况。各乡镇党委(街道、开发区)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台帐资料,每年要组织所属支部开展一次外出流动党员普查。党支部具体负责所属外出流动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管理卡,实行一人一卡,详细登记流动党员的流向地域、具体工作和生活情况、联系方式和教育培训学习情况,做到底数清、去向明、管理好。要实行每季度逐级报告制度,

11.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要认真组织实施。新产生的流动党员必须按本意见执行。对已在外的流动党员,按本规定补建档案。


继续浏览↓

上一篇:桦甸市外出党员管理制度

下一篇:关于在抗洪救灾一线发展优秀党的积极分子入党的通知

Copyright 2008-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吉ICP备00000000号
中共桦甸市委组织部 版权所有 2008-2010   联系电话:0432-6224734
桦甸市政务信息化办公室设计制作   电子邮箱:xinxi4884@163.com